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进行了修订。本文重点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等。
主要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本《管理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等机构。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语汇审等情况确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扶贫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倾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点击查看☞☞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财政